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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11-21 17:13:32     作者:    浏览次数: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南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29-39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2;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10。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4-6人,秘书长1 人;根据需要,可设顾问2-5人。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 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置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与学术道德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领导。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副主任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任。专门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九条  学校按照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坚持公开、自愿的原则,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客观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委员候选人,经全校在职在岗教授(研究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年龄不超过65岁;新增不超过57岁,连任不超过61岁。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保守学术委员会秘密。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委员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通讯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四章  职 权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校下列事务:

(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学术标准;

(四)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五)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下列事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设置调整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重大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五)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评定学校下列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事项:

(一)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奖,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咨询以下事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  事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开展工作。主任委员会议参会人员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2 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学术委员会通过投票审定或者评定事项时,均实行实名制。

学术委员会审定或者评定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经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提交学校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就学术专门事项授权专门委员会审定或评定有关事项做出的决议,代表学术委员会的意见。若有重大异议,经主任委员同意,提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决定。

学术委员会就学术专门事项授权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咨询有关事项做出的决议,代表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经学术委员会审定或评定的事项,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若有重大异议,提请学术委员会复议或暂缓实施;若对复议事项有全体委员的3/4以上赞成,不再提请复议。

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咨询的事项,提交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若学术委员会对审议决定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可邀请有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对相关议题做出陈述和说明。讨论涉及与师生事务直接关联的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评价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总结学术委员会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